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事务部到顾问单位开展讲座

2021年12月17日上午10时,我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事务部薛鸿部长、李彦霖副部长一行4人到法律顾问单位“贵州慧康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康智云公司”)开展法律讲座。

薛鸿律师以“信息技术产品的法律保护”为主题展开座谈,分析了“慧康智云公司”在贵州省大数据产业环境下的现状和定位,当前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态势迅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速位居全国第一,重点企业持续发展壮大,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为“慧康智云公司”参与到集聚式集群发展、参加“千企改造、万企融合”行动、聚焦新兴产业、寻求多元合作进行信息技术创新提供了战略视角;《贵州省数字经济领域重点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激励我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慧康智云公司”科技人才确立了自强奋斗的目标。“慧康智云公司”立足于贵州省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大数据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为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组建专项开发创新团队,就软件技术与大数据结合助力传统实体经济企业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牢牢把握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热潮,为贵州大数据产业贡献力量。

薛鸿律师还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等角度介绍了与“慧康智云公司”信息技术产品权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框架;分析了“慧康智云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作为高科技互联网公司,发生涉嫌信息技术产品著作权争议法律关系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转让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应认识到法律风险,谨慎避免。薛鸿律师提出建议:公司科技人员要合法使用及开发相关软件;制定严谨的保密管理体系;制定权责明确的用工制度,确定软件开发侵权的责任追偿制度。

李彦霖律师向“慧康智云公司”全体成员详细介绍了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慧康智云公司”作为高科技互联网公司,在开发产品时要注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欺诈、误导、胁迫等;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等。李律师还以自身办案经验举例,详细生动解读了《网络安全法》重点条文、《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对“敏感信息的分类处理规则”“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为顾问单位解读了最新实施的法律,提升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意识。

“慧康智云公司”全体成员表示,本次法律讲座受益匪浅,为“慧康智云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风险找准方向,同时,公司将致力于保障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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